《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2) 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则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监护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尽监护责任,因此,应由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当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担任监护人时,由于其不可能随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其职能的公益性质,不对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后,未随子女生活一方虽不丧失监护权,但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为他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因此,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