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范畴的监护人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观点认为系“过错推定原则”,也有观点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责任”为补充。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仅系“监护人替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则原则,完整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分为“被监护人责任归则原则”和“监护人替代(补充)责任归责原则”两个方面。
由于被监护人侵权后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监护人责任系替代责任。该种替代责任建立在“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即,首先,应当可归则于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一、被监护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二、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结果;三、侵权的事实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并不要求被监护人主观上有过错,故“被监护人责任归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监护人侵权的事实确定后,如果其有自己的财产,则将其自己的财产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则须进一步考虑监护人是否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尽到多少监护责任。此为监护人责任的“补充责任”或“替代责任”。
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客观上能够尽到的监护责任,尽管被监护人侵权的事实存在,监护人也不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监护人责任还建立在被监护人“有过错”的基础上。在民事诉讼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的证明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其证明不了已尽到监护责任,则推定其未尽到或未尽到全部监护责任,故“监护人替代(补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在监护人和被侵害人均无过错、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系被监护人而各自的监护人均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场合,则,“监护人替代(补充)责任归责原则”是“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被监护人责任归则原则”和“监护人替代(补充)责任归责原则”两个方面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