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须在怀孕前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一式3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2. 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通报,并在取得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信息反馈后,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3. 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根据核实情况,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交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4. 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同意生育”字样,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生育规定或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后30日内未取得信息反馈,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5.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