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通则》第20条第2款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人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4、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5、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6、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关系人。
综上,宣告失踪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宣告失踪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仍然有效的,一方不得再婚,如果要离婚的,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