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终身责任并非城关区人民法院的首创。200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过《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在全省试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一旦发现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当时,舆论对于法官终身责任制褒贬不一,赞成者认为这是给法官套上了“紧箍咒”,有助于司法公正;反对者认为这不符合司法理性,很有可能与饱受诟病的“错案责任追究”混为一谈,让法官不知所措。
虽然赞成者和反对者都振振有词,可不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法官终身责任,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我们知道,承担责任的前提一方面是行为违法,另一方面是责任人所为。行为违法其实很容易理解,因为没有违法谈何责任?但是违法行为是责任人所为则要费一番思量,因为我们知道,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现行的司法审判体制还是“审判分离”模式,即有很多案件是法官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的裁决。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违法案件,对当事法官追究责任,显然是板子打错了对象。
除了“审定分离”之下的尴尬外,法官终身责任的另一个尴尬是,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有错案责任追究制,即不区分法官是不是有主观过错以及客观违法的情节,只是按照上级法院是否改判来认定错误,进而追究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是按照自己的司法理性,而是由于忌惮于所谓错案责任追究,一味揣摩上级法院是否会改判的意志来审理案件,出现枉法裁判,是当事法官的终身责任还是上级法院的终身责任?
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一年前,媒体曾经热议过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和“三五纲要”在“案件请示”制度上的矛盾之处,“二五纲要”开出的是“逐步取消,并进行诉讼化改造”的药方,“三五纲要”却只是提出要“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如果说请示报告制度继续“规范”下去的话,下级法官揣摩上级法院和法官意图的做法会愈演愈烈。
这些尴尬其实意味着,如果在法官人格不独立的前提下追究法官终身责任,很容易成为一笔糊涂账,不知道该是谁的责任,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近年来很容易见到“终身责任制”这样的司法创新,但却很少见有法官是因为曾经审理的案件有终身责任而被追究责任。因为,既然责任是笔糊涂账,那么一旦出现可能的终身责任,总会有人以各种理由来为“名义上”应该承担终身责任的法官来辩护,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应该说,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法官枉法裁判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并不为过。但问题是,终身责任要建立在法官拥有独立人格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法官能够独立自主地办案并且作出裁决,终身责任制才能对枉法裁判的法官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否则,终身责任追究下的司法环境,由于终身责任可能是相互之间勾连起来的共同责任,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架空为没有责任,使得它屡屡在追究责任的关头总会像强弩之末一样即便鲁缟也无法刺穿,而且即便刺穿了,也有可能伤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