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是遮不住的,违背天然原理最终受惩罚的还是违背者自身,大陆法系中西德与日本得到了来自英美法系的彻底改造,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计划经济被前苏联、东欧和中国彻底抛弃,然而,行色匆匆的人们似乎忘记了伤痛,来不及彻底总结一下经验与教训,认认真真关注一下“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了……
我认为:人格权是一种自权利,因为她的行使无需他人协助,无需协商,故也不允许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去干涉一个人的人格权。又因为她是人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受到损害无法做人,故要求法律给以最普遍最至高无上的保护。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理由与自物权先于他物权、物权先于债权、形成权先于请求权、已决权先于未决权等公理是一致的。任何契约、任何政策、任何法制、任何身份权如果侵害了人格权,都属非法,都应该废除,自始至终不具强制力与约束力。宪政权源于缔结契约投票选举集会结社权,就宪政的精髓与本质要求来说,非“恢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及其维护的天然秩序,废止侵害人格权行为”莫属,否则都是败坏道德、损害国家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宪政本旨”的假话 。
应当肯定,我国是一直强调拥有身份权的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和其他各民主党派党员都是普通老百姓的勤务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党派除了人民的利益不再有其他任何自身的利益的国家。换一句话说: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强调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强调一切身份权不得侵害人格权,而应该为人格权服务。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将自身划归大陆法系,民法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然秩序处在被屏蔽状态,民法研究花大量时间,在财产崇拜方面搞民商合一,在国家崇拜方面搞公私分离,在国家权力性质方面强调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将党派对党员、国家对公务员基于章程的管理职责无限扩大到普通公民。民法理念的错位与理论的缺失,党派、国家身份权的无限制状态使得部分人利用某种身份权侵犯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格权成为可能。
我国宪法与行政法规出现了大量的以身份权侵犯人格权的规定,所有权、平等权、自由迁徙权、平等结社权、平等投票权、平等竞选权等等基本人格权都欠缺法律上的、普遍的一致性的保护。相反,宪法和行政法规政策出现了大量的等级森严、歧视民众的做法与规定。例如:户口制度将平等的居住权一分两半,100%的中国人丧失了迁徙权,80%以上的中国人仅仅因为农民身份一生下来就被剥夺平等权,被排斥在失业统计、失业救助和其他国家保障体系之外,遭受与种族歧视性质一样的另一种歧视 ;选举制度规定四个农村居民才拥有与一个城镇居民相当的选举权,以及复选制等等做法,使得我国“宪法和法律代表了少数人的意志” 。
宪法与行政法规存在的以身份权侵犯人格权的规定,使得我国与国际秩序天然不相容,在国际竞争中处处被动挨打。我国在1948年签署《世界人权宣言》,“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到1997年,联合国及其职能组织颁布的35个人权公约,我国却只参加8个,包括1个刑事公约,1个妇女权利公约,3个反种族歧视公约,3个难民公约 。换一句话说:我国对国际社会保护普通人人权的公约1个也没参加。工人阶级在我国是法定的领导阶级,但对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8个保护工人权利的公约,我国1个也没参加。我国承诺以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却发生了全国舆论与教育大批“人权与自由”的怪事,发生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一类的浩劫。尽管我们批的是“资产阶级人权、资产阶级自由化”,但我们却并没有让国际社会看到:我们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让无产阶级享受到了比资产阶级的人权与自由更加好的无产阶级的人权与自由。这些规定与做法严重阻碍了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既违背了我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上的庄严承诺,又降低了我国在国际社会应有的影响力,损害了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该具有的国家形象。
痛定思痛,为使人格权天然(大民法与大宪政)秩序一目了然,画一简图供参考,同时倡导大家一起为做普通人,拥有普通人格,享受普通人格权出力:
人格权 自由权系列:自由平等迁徙、财产所有、思想言论、投票竞选结社权(人格权国内法)
生命身体存续权系列:生命、身体、健康、肖像、姓名名称、隐私名誉荣誉权。
行使 身 即时即事结社与身份权系列:他物权、债权、其他权利(合同法)
结社权 人身结社与身份权系列: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婚姻家庭法)
产生 份 经济结社与身份权系列:商人(商法) 中民法
世界人权宣言 (人格权世界法) 联合国(联合国宪章)
(重点发展人格权、规制结社,确立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天理的)大民法
以人格权为基础,回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天理的大民法天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