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的亲属法中,人的身份体现为家族和社会的双重性,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力和等级特权,高等级身份的人对低等级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这也就决定了身份权在产生之初就表现为一种不平等的专制支配性质。英国学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旧带有这种色彩。在一定意义上,到此处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的含义逐渐变化,即排斥其原本所包涵的权力因素,注入义务中心的观念,变狭隘的特权为普遍的权利,变目的的社会结合的财产法上的支配为本质的社会结合之身份法上的支配,变单方的支配为相互的支配。
上述变化是身份权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这一过程中,身份权的客体不再是活生生的自然人,而是演变成了身份利益。这样,身份权的主体开始具有对偶性,身份权在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天平开始从绝对的支配性向相对的请求性转变,身份权的性质变得复杂化,即身份权不再像物权一样是一种纯粹的绝对权。身份权已经演变成为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
身份权的对世性和对人性,构成了这样一种特殊的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例如,配偶权首先是一个绝对权,是对世性的权利,对世宣告只有该夫妻之间才是配偶,确定只有他们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具有这样的身份地位,其他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样的配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