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受害人张某雇于云南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超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5年2月4日,该超市店长发现存放在四楼的一瓶饮料被人偷喝,于是,在员工会议上询问当天上午有谁上过四楼。有几名员工举手表示自己没有上过四楼,张某没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店长找张某,称有人在2月4日上午看见张某上过四楼。张某回忆后表明,当天上午9点因上卫生间曾经到过四楼,但未动过任何东西。3月19日下午,店长召集本店35个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确认偷窃者,认为是张某所为的就在投票单上的“认同”栏内打勾,认为不是张某所为的在“否定”栏内打勾。在验票后当场向员工宣布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0票否定(认为不是张某所为)。尽管投票结果如此,但张某认为店长投票选贼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店主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慰问金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