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具有社会。名誉是公民和法人获得的社会评价,它既是源于公民和法人在社会中所作所为,同时也是周围的个人和组织依社会观点对其作出的评价。此种评价不是自我评价,也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评价,而是公众依社会观点做出的主流评价。
名誉具有客观性。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所谓客观,一方面是指名誉不是主体的自我主观评价,名誉的内容不依主体自我评价而决定或改变;另一方面,名誉是客观存在的,是公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表现而猁的,在一定时期内,某一主体的名誉是特定的。
名誉还具有特定性。名誉是对特定的公民或特定的法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有具体而明确的对象,或者针对着单个的公民或法人或者针对特定的一群人或团体,但对象的范围总是可以具体界定的。
名誉具有时代性。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在某一时间段所获取的名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因主体的行为而导致评价改变,也可能因社会观念的时过境迁而改变。
最后,名誉一般都是一种积极的、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不指对坏名声的评价。正因为如此,名誉对主体具有重大的积极价值,帮助主体获得各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价值,名誉也才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