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电话************。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具体视情形添加此项)。
2、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酌情索要,一元起步)。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然而被告一直怀疑孩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系原告与他人偷情所生。故被告一直以各种方式对原告进行诽谤、诬陷,并在原告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散布谣言,有时候甚至殴打原告。虽经原告再三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给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
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原本和睦的家庭变得四分五裂,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此后被告竟然起诉离婚,虽然原告还抱有双方之间重归于好的想法而不同意离婚,但是被告一意孤行,最终经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孩子由母亲即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侮辱诽谤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并再次起诉,称其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孩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诉请法院判令其终止支付抚养费。原告忍无可忍,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和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进行鉴定,**年**月**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支持原告与被告系孩子的亲生母亲和父亲,从而证实自始至终完全是被告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原告。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根据《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