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认为,解决隐私侵犯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条文和社会的人性道德准则。但实际上,法律对视频监控这方面有足够的明文规定吗?
谁来监管“监控人员”、哪里应该安装视频监控、哪些地方不可以安装、人们如何知道是否身处在监控范围内、视频的保存以及以后的用途去向等等,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目前,我国的安装摄像头基本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给人的感觉是谁都可以装,甚至是想装在哪儿就装在哪儿。
另外,社会的人性道德准则,依赖于大众对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假想一下,如果我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将隐私权作为人身权重要权项来行使,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度,偷窥、偷拍、窃听、恶意的视频爆光、随意的安装摄像头等事件还会猖狂下去吗?
视频监控,是人们让渡一部分私权利来维护社会整体的治安。而公权力必须恪守谨慎和规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私权利不受影响。
一位行内人士的话颇具代表意义:一种新技术的问世,都有可能为新的侵权行为带来方便,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排斥和拒绝新技术的运用,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给新技术的运用制定一套合理的运作规范。
笔者认为,要最大化地发挥视频监控的作用,减少摄像头的数量与加大公民隐私权保护力度间这一对矛盾,除了人们需对自我隐私权意识的加强、社会对个人隐私权意识的提高外,我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措施来完善视频监控的工作制度。
例如,应该在安装摄像头的地段注明标记,提醒市民注意自己的行为,这样可以保证市民的知情权,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隐私曝光的可能性。
另外,公众场合的视频监控系统必须统一在公安部门备案。图像的调取,必须确保合法使用。使用人员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目前,视频监控技术正日新月异地发展中,模拟视频监控系统正向数字化视频监控系统发展。真实版《窃听风云》——监听软件在生活中已经可以被运用,而移动侦测、入侵检测、目标跟踪等都将逐渐向生活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