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的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基本信息过于具体。一般裁判文书中都具体载明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许多人都会为一次偶然的涉诉或一起普通的案件而被泄露基本信息心存不快;二是个人隐私交织于案情中。如有的案件,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夫妻感情、婚外恋情、家庭矛盾、子女抚育等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通过上网发布,无疑会给当事人和涉案相关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未予“屏蔽”。在裁判文书中,将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发布后,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案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极有可能影响其生活和学习,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四是热点案件更受关注。一些在案发和审理阶段就受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案件,一旦裁判结果不符合公众预期,公众就有可能将不满情绪发泄到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身上,甚至可能采取“人肉搜索”的过激方式,干扰和破坏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笔者建议,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涉案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予以适当保护,具体可作以下处理: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可赋予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保护请求权。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同时发送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若当事人不愿意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旦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法院在对该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对于刑事案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上网发布;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上网发布时,要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对于公开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一般不要发布其住址和单位,以免影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对于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隐私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该事实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一般予以公布;该事实与裁判结果关联不大的,应作适当的技术处理。
在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时,对于姓名,可采取“姓+某某”代替;对于性别、民族信息,一般予以公布;对于年龄,未成年人一律表述为“未成年”,成年人可根据情况如实发布或笼统表述为“成年”,对于单位和住址,一般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