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朱女士与丈夫离了婚,孩子归朱女士抚养。朱女士深知以前吵吵嚷嚷的家庭环境很严重地伤害了孩子,所以希望离婚后,能帮助孩子过一种全新的生活。她给孩子转了学,并通过派出所给孩子改了名,即把原来的“李×”改成了现在的“朱×”。
此事被孩子的父亲李先生知道后,他坚决反对,称“自己虽然与孩子妈妈离了婚,但仍然是孩子爸爸,孩子还是应该随父亲姓”。李先生先是向派出所提出了要求恢复孩子姓名的申请,派出所没批。他又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朱女士十分焦虑,很担心万一法院判决她输了,孩子的姓名又要改回去,折腾来折腾去,更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负担。
不久,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维持派出所根据李琦之母的申请,变更李×姓名的行政许可行为。法院这么判决,理由是《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同时,《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1款又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父亲或母亲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为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
拿着法院判决,朱女士长长地松了口气,孩子的名字不用再改回去了。区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