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在罗马社会中,明显地歧视妇女。妻在任何情况下与第三人有性关系,即构成通奸;而丈夫只要不是将妇女带到家里奸淫,就不算通奸。公元449年有法律明定之。法国在大革命之后于1804年颁行的民法典第230条,就承袭了这一不公正的法律制度,直到1975年始予以修正。
[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08页。
[3] 任何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其实质必定是通奸法。通奸法是中世纪以前的法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已经过时,现在全世界除了少数疯狂的宗教狂热政权之外没有实行通奸法的。
[4] 福轲《性史》,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158页。
[5] 婚外性行为显然存在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在性观念上对道德的蔑视也的确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我们绝不能以此作为运用国家公力惩治婚外性关系的理由,否则就会陷入道德论的立法思想的错误之中。
[6] 由于与军人的配偶通奸构成破坏军婚罪,所以,对于婚外性关系的法律调整仍然存在国家公力的干预问题。但是,此公力干预是国家出于保护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特殊之规定,我们在坚持婚外性关系应由私法来调整的同时,可以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规定:“与军人的配偶通奸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于与军人的配偶通奸这一主体上的特殊性,单纯用私法来调整难以救济失衡之社会利益,须借助国家公力以衡平之。笔者在本文中所表述的“婚外性关系是私法性质的,故而其应由私法来调整”显然是一般性的规定、是针对一般主体的。
[7] ⑥李银河《法律与婚外性关系》,载《读书》1999年第1期,第3页。
[9] Comstock竭力促成了美国的反淫秽法案的通过,该法案禁止在美国邮寄淫秽色情出版物、禁止淫秽广告、禁止传播避孕信息。他不仅反对淫秽色情品还反对堕胎、反对公共奖券、反对夜总会、反对画裸体模特儿、反对自由恋爱。一言以蔽之,他反对他那个时代所有与众不同的观念,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提升人的道德。其开创的康斯托克主义(Comstockry)也成为道德论的法律思想的象征。
[11] 李银河《法律与婚外性关系》,载《读书》1999年第1期,第4-5页。
[12] 这里的其他法律规定是指《意大利民法典》第65条“当宣告死亡的判决进入可以申请执行的阶段时,配偶一方可以再婚”和第68条“如果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或有被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的证明,则根据本法第65条缔结的婚姻无效”。
[13] 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1964年版,第422页。
[14] 谈大正《性文化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15] 谈大正《性文化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16]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第193页。
[17] 近几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学者们著述繁多,诸如曾世雄(台)《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张新宝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保玉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史浩敏及许小澜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关今华的《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刘书琦的《论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等等。
[18]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有关“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则。
[19] 这里所谓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它是指受害方本可确定获得的利益因侵权行为地致害而未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