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云代表本职是一位律师,他从法律角度解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内涵。他说:“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非法同居的提法,是人们将非婚同居的关系视为一种不道德,称之为‘非法’而从道德上加以鞭挞。”韩德云说,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把非婚同居视为非法,把非婚同居的人形同“过街鼠”,人人喊打、乱扣帽子,使其惶惶然抬不起头,这实质上是扩大了道德范畴的标准。
“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据中国青年报
什么叫非法同居?就是没有合法的登记手续?未婚夫妻不可以同居?登记了就是合法不容置疑,但是,同居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只要不犯有强奸、性骚扰、卖淫罪名,双方自愿就应该不在“非法同居”范围内。
非乃“不是”也,非法也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非法不等于违法。只不过法律是一种有言在先:如果发生一些麻烦时,没有结婚登记的可能不会有人做主,比如财产处分等。所以,“非法同居”这词跟违法犯罪不挨边,没必要把“非法”的词儿上纲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