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的其他四种情形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被告之间属于亲属、同学、同事或共同投资经营等特殊关系;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牵头起草该《意见》的德化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施文凭告诉记者,联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在该县公检法司形成共识,《意见》在今年1月开始执行。《意见》实施的第三个月,该院行使民诉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就查处了一起亲戚朋友唱双簧,虚构48万元债务纠纷案。
苏某曾向陈某等五人借款46万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等人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苏某的房产被拍卖,拍得款项近40万元。就在这时,林某等两名新的债权人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8万元和30万元,苏某对此并无疑义。起诉的第二天,案件即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由于出现新的债权人,原本应全额归还陈某等五人的46万元要被“稀释”了。新债权人与被告关系特殊,且起诉时间与执行阶段巧合,这让申请执行人产生异议,即向检察院反映新债权人与苏某之间民事诉讼可能有假。
检察官经调查发现,两名新债权人一个是苏某的妻弟,一个是关系密切的朋友。这两人均是进城务工人员,经进一步核实求证,两名债权人承认,受苏某指使,捏造虚假借款事实,以逃避债务。据此,该院将调查核实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今年3月13日,苏某以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立案侦查,6月上旬,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据介绍,《意见》对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虚假诉讼的申诉、控告、举报的受理,线索移送,以及在查处过程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合力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