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假肢被损坏,侵犯的是财产权,还是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理解身体权的前提是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
本案李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钟某侵害的是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另外,假肢是不是身体不在于其是否是商品。本案双方系亲属,相互熟悉,被告在砍击原告的左腿时已明知其左腿为假肢,其仅存在损坏假肢的故意,而非伤害原告身体的故意。但如果由此认为假肢是身体,被告犯了故意伤害罪,那显然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