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被停发后,自2015年3月起,符某、秦某等人先后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市社保局停止支付行为违法,并判决市社保局补发2013年3月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符某等人认为,他们经市社保局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他们得以办理退休系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结果,应由社保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市社保局则认为,符某等人经查实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停止继续对其支付基本养老金的行为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某、秦某等人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事实经于2013年初开始的社保基金普查存疑、无人事档案佐证以及2013年3月5日崔某的自首供述已达到确信程度,市社保局于2013年3月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内容正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市社保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市社保局停止支付符某、秦某等人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