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原告姚某作为未成年人燃放爆炸,其母亲事先没有做具体的安全事项告知就将爆竹直接交给原告,在燃放时,任由原告一人在家门口燃放,没有任何成年家属陪同。原告左手拿打火机,右手拿爆竹,直接燃放爆竹,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监护人直接将危险物品交于未成年人单独燃放,且在燃放过程中疏于保护,未尽到监护义务。二是姚某燃放的爆竹威力较大,非一般幼儿玩耍的小型鞭炮,姚某母亲将如此危险物品交于姚某燃放显然是将姚某置于危险的境地,爆竹在点燃之后多久爆炸无人知晓,故即使该爆竹质量合格,儿童在点燃爆竹后不及时丢弃,也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三是三被告将爆竹销售给姚某的大姨,并未将爆竹直接销售给姚某,三被告在这一方面不存在过错,其过错在于无法提供爆竹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无法证明其产品为合格产品。故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等三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但其承担的责任为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应由姚博杰的监护人承担,本院酌定责任比例为李新旺等人承担40%。
法官提醒,燃放鞭炮是很多小孩子热衷的活动,作为监护人,一是要到正规的摊点选购质量合格的产品,二是在燃放的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不要让儿童单独燃放鞭炮,最好有成年家属在场陪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即使要满足孩子的要求,也应当选择与适合小孩年龄阶段的威力较小的爆竹供娱乐。
(原标题:儿童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受伤,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