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对某些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之利害关系的申请,在查证属实后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了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有的成年人因患有精神病,不能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等社会公共生活规则,不具备充分认识自己行为之后并有意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另外还有一部分成年人他们虽有一定的智力,但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他们只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门民事活动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某一成年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病,因而依法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基于有关申请,对某一自然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认定而形成的案件,即是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1)案件的提起《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提交申请书,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名称、住所,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认定该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如该自然人的现实表现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2)案件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被申请人有住所地,又另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由该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详细了解该公民的日常生活表现,从而保证对其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正确认定。
(3)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接受并审查申请后,对不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完备的申请应立案受理。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A为被申请人确定诉讼代理人,以确切维护其权益。代理人由其近亲属担任,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而不愿担任代理人时,由人民法院依最有利于被申请人利益之原则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B进行鉴定或审查鉴定结论。这是审理本类案件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认定某自然人是否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其精神状态特别是精神失常的严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只有借助医学鉴定,才能确保这一判断的准确性和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鉴定由法定部门承担,无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提供了坚定结论的,人民法院仍须认真审查,若有疑问,可交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则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必须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C人民法院审理时除了传唤申请人、鉴定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外,若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也应出庭。不能到庭时,如健康状况许可时,审判人员应向其告知案情,询问本人意见。
2、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并为丧失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以驳回申请;认为依法律之规定,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丧失,申请符合事实情况的,则应作出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同时,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并履行好其他监护职责。后一项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任何人不得上诉,被申请人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项判决应当送达申请人、诉讼代理人。
3、判决的撤消。某公民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修养后,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其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得到恢复或部分恢复,则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原来的判决。人民法院对其申请所列举事实审查证实后,可根据该公民现在的精神健康状况,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全部恢复,还须在撤消原判决的同时,撤消对他的监护;但是,在该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期间,其监护人所代理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不能随监护人资格的撤消而认为无效。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完全恢复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该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1、王利明《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版
2、杨荣新《民事诉讼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
3、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
4、史尚宽: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5、彭万林.主编:《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第三版)2002年版;
6、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