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该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与该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第二,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当一并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