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退伙手续,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其合法继承人。
四、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五、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