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了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同的自然人因其智力发育和认识能力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亦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所有的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状态的不确定性,在民法上一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重型精神病、痴呆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另一种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还有一种是有时能辨认,有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状态下所作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发病期间所作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经鉴定,杨承远在办理离婚登记及目前均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杨承远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当时不具备办理离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所需要的行为能力,更谈不上意思表示真实,完全自愿。妻子樊梨花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擅自隐瞒丈夫杨承远患有精神病的事实,欺骗民政部门,而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也没有尽到实质审查的义务,离婚证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关键看他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其智力、理解力、精神状况能否真实地、自愿地表达离婚的意愿,如果能,协议离婚就是有效的,否则,无效。樊梨花若想离婚,应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不应采取欺瞒行政机关的作法。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查清事实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做出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