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制度的目标是制定在实体上能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自由及财产权利,程序上安全便捷的相关法律,这需要对民法、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做出相应的修改。目前,应允许法院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现行法律的原则精神,对受理他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案件进行必要探索。
[1]徐红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做为离婚案件的原告》,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6866,2005年6月23日发布。
[2]《朱泽民被指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范淑华诉梅成林离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0辑。
[3]《(2000)长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gsfzb.gov.cn/law-1/news/view.asp?id=67916 ,2005年9月7日发布。
[4]人民司法研究组:《能否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离婚?》,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5]王维申:《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6152&k_title=无民事行为能力&k_content=无民事行为能力&k_author=,2004年5月18日发布。
[6]汪来超:《他人能否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3017&k_title=无民事行为能力&k_content=无民事行为能力&k_author=,2004年2月10日发布。
[8]刘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处理之我见》,http://www.fszjfy.gov.cn/shownews.asp?newsid=4598,2004年6月7日发布。
[10]刘 洋 、徐 炜:《对植物人和脑萎缩者能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3017&k_title=无民事行为能力&k_content=无民事行为能力&k_author=,2003年6月2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