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其职责,即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机动车辆作抵押的,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以权利质押或以其他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化市场产权所有者、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商业银行开办专业化市场长期租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用经营权作质押的借贷业务,可与租赁者、市商业银行签订合作三方协议。
3、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的相关部门应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出具查询报告,避免重复抵押。
4、切实解决乡镇私营个体企业“两证”不全无法办理抵押的现实矛盾。各县(区)政府要出台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扶持政策,遵循“先征用、后出让,先收出让金、后扶持”的原则,实施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5、市、县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私营个体企业 办理贷款提供担保,履行担保责任。
6、负责城市改造的拆迁部门,对需要拆迁的已办理贷款抵押的建筑物,应及时通告,并积极协助债权银行清收、落实债权。
7、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后所申请的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不一浮到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