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入伙人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必须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组织的经营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合伙人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的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
1、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4) 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强制退伙
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害,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组织的经营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组织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组织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退伙有如下法律效力:(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伙人或其合法继续人有权请求退还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组织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可能导致合伙关系的终止。如合伙组织只有两个合伙人时,其中一人退伙后,合伙组织将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