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商事合伙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如此的法定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间临时性的合伙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定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则该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实际并不存在。个人合伙的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合伙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即使是当事人间的口头协议也产生合伙关系成立的效力。当然,从举证方便的角度讲,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个人合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比较妥当的选择,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造成举证困难。
第四、从主观上,商事合伙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而一般的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受到合伙目的上的限制。个人合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也可以从事非营利活动,如自然人之间完全可成立合伙组织进行公益事业等。
第五、商事合伙必须是合伙企业,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个人合伙则不限于企业形式,也并不一定有名称。另外,商事合伙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个人合伙不受此限。实践中一般来说,个人合伙并不到工商局注册字号,仅凭合伙契约约束合伙各方;商事合伙则会到工商局注册字号,明确从事商事活动,这是两者最明显的区别。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上对商事合伙的规定比个人合伙要严格的多。商事合伙强调的是作为商事组织的稳定性和营利性,而个人合伙则侧重灵活、简便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