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 合伙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为普通个人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自愿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法达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合伙的字号、法定代表人、期限、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聘请 为本合伙的法定代表人,薪金 。其权限如下:
第九条:原合伙人共两人(以下共同简称为甲方),分别是:
1、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2、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十条:新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四章 新合伙人(乙方)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 %。
第十二条: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缴足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对应缴未缴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本合伙的合伙人。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出具《新合伙人出资证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六条: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乙方承认原合伙所有协议,与甲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