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必须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无合伙协议或协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企业以民法通则上的“个人合伙”处理。而个人合伙的产生决定于合伙事实,只要能证明合伙事实存在,合伙关系成立。口头协议的效力也得到承认;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或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从合伙目的看,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持久地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规模。例如,我国不承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具有营利性,所以这些组织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而个人合伙不必具有营利性目的,不一定以经商为常业或主业,临时合伙也可得到法律承认。
合伙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登记或登记未获批准的,合伙协议仍有效,但视为个人合伙,受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而个人合伙不需要进行登记。
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并以此进行商事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合伙企业的以自身名义参加诉讼。而个人合伙不必有字号,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于法律文书中注明。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而个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合伙人按份共有。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得内部分担,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企业内部可就亏损的承担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实缴比例的,平均分担亏损。而个人合伙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是出资比例分担;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自比例的,按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负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分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须经清算程序方得终止;清算时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得,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个人合伙而言,终止时无所谓清算的问题,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以各自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