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10月,某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出纳赵某伙同村委会委员兼妇女主任沈某,将村财物旧铅线、废铁出售得款3万元,并与村主任朱某商量,以买个人保险为由进行私分。经朱某同意,赵某、沈某分别得款1.2万元,其余6000元归朱某个人所得。为了隐瞒这一事实,赵某未将该笔收入入账,只是空开了一张购买春节年货的凭证作为该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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