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综观各国继承制度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大多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来确定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确定的主要依据,既考虑到了我国现实的家庭关系情况,也考虑到了我国的传统习惯: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配偶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一方死亡时,允许生存的另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取得其遗产,这必将有利于生存一方的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具有较近血缘关系的亲属在生活中大都有相互扶养、扶助的关系,当其中一人死亡时,允许生存的近亲属继承死者的遗产,将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家庭关系。第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抚育、扶助和赡养关系。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既存的抚育、扶助和赡养关系,如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等,都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同时也反映着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法律上赋予他们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必将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
(一)配偶。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间的称谓。丈夫以妻子为配偶,妻子以丈夫为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为夫妻,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最初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死者的配偶,是指在死者死亡之时与之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原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
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法定的结婚手续后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是以结婚登记为婚姻要件的,因此,认定是否为配偶,原则上应以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为标准。凡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论其是否举行过结婚的仪式,在一方死亡时,除依法可以承认的事实婚姻外,另一方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相反,凡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的男女,不论其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也不论其是否同居或者同居的时间长短,均为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则为配偶,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二)子女。子女是父母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最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为各国继承制度的通例。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为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1、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生育的子女。根据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的限制,也没有已婚、未婚之别,也不论结婚后是到男家落户还是到女家落户,子女对父母的遗产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旧中国,男到女家落户的“入赘女婿”,女到男家生活的出嫁女儿,往往无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这种封建观念在个别地区仍未完全消除。因此,在继承权问题上必须坚决贯彻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更加注意保护这些子女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封建社会是不能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的。就是在标榜“平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往往受到诸多限制。如有的规定,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才有继承权;有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相当于婚生子女一半的遗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尽管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是非法的,但是非婚生子女本身对造成这种状况并无过错,他们完全是无辜的,所以非婚生子女理应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养子女。养子女,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即确立了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同生子女一样对养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被收养后,仍然扶养生父母,尽管其没有法定义务,但这种行为应当鼓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但“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并不是说明其对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司法实践中,应当把养子女与“过继子”区分开来,过继子是封建宗法制度立嗣的产物。收养与立嗣是目的、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于纯粹为了给死者“打幡送葬”,根本不曾同死者共同生活过,与死者毫无扶养关系的“过继子”、“嗣子”,不能承认其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是在收养法颁布前“过继”的过继子,其与死者之间确实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相互扶养,经认定双方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则应当承认其有继承权。但在这种情形下,也不是“过继子”的继承,而是养子女的继承。
4、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其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再婚或双方离婚后再结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应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必然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下,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实际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他们彼此之间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得出结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是以彼此间是否有真正扶养关系为前提的,只要继父母子女之间有实际扶养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反之,则无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继子女对其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因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而丧失。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继承了生父母遗产的继子女,只要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从这个意义上说,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
(三)父母。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由此决定了父母与子女在遗产问题上互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0条在确认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时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但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父母对其遗产无继承权,不论父母是否受过该子女的扶 核心提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法定继承中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养;养父母是对养子女而言的。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养父母也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当然,在养子女死亡前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无权继承其遗产;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继父母与其继子女实际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未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养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关系,它们互为继承人;但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而消灭,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无继承权,应视他们之间有无扶养关系而定,有扶养关系的,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收养关系的,则不能互为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仅次于父母子女的最近的直系亲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它们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仅次于父母子女,我国继承法赋予他们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的权利,并将其列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上的祖父母,也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另外,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他们与公婆、岳父母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无相互扶养、赡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女婿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对此,我国继承法给予肯定和鼓励的。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确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时,应注意:首先,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以货币或实物形式为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日常生活方面为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的劳动扶助,如照料、服侍等。其次,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与本身是否再婚也没有关系;第三,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在依法继承了其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后仍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开始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继承。
继承法确定继承顺序的主要依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与血缘关系,同时还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在经济上是否相互依赖等因素。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时,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可见,继承顺序的先后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要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并主张继承权,就排斥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权利,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遗产。
如前所述,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外,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于这些人不是法定的继承人,因而不能列入继承顺序,但他们可以分得遗产。
引用法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