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它以个人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在人类社会最初的原始群体时期,由于人们只能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积累,没有任何个人财产,根本不可能出现继承。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随着私有制的确立而建立起来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而私有制则是随着交换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
2、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人死亡后就不能再是财产的主体,继承是将死者的财产转移为他人所有的一项制度,因此,遗产继承只是死者生前原有的财产关系的延续,仅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更换,而不产生新的财产。
3、继承制度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继承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作为法律制度,继承首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没有私有制、家庭和国家,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也就有不同的继承制度。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决定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法律上确认继承权是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权的必然要求。同时,继承制度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继承制度也有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作用.
4、继承制度受一定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同一生产方式下的不同国家的继承制度会有所不同。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是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相一致的,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制度及充分发挥现阶段家庭职能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