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继承是依法在近亲属之间发生的遗产承转关系,这是其身份属性。法定继承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而发生的继承,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根据婚姻关系确定配偶为法定继承人;根据血缘关系确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根据收养关系确定养父母子女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因此,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关系。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就各国的继承法规定看,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有的学者将此称为“遗嘱在先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照我国继承法,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或被继承人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其全部遗产,未处分的遗产无遗嘱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第二、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没有处分其全部财产,其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第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无效的,应适用法定继承;第四、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其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的那一部分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第五、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了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第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