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一规定,是对利用继承权放弃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的不法行为的预防和限制。这里所说的法定义务,是指继承人的个人法定义务,它主要包括:
第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有赡养、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对其履行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致使被继承人生前无着,不得不举债度日的,此项债务应作为继承人的未履行法定义务所生之债务,由继承人负责清偿。如果继承人意图以放弃继承达到规避此项法定义务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当然无效。
第二、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法定义务。被继承人非因他人过错而死亡的,有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履行其安葬死者的法定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不能履行此项义务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扶养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有监护能力的继承人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及近亲属有法定监护义务和赡养、扶养义务,而该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继承人的其他法定义务。如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罚金、罚款、其它合法的费用等的义务。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至于在诉讼中,继承人表示不要遗产,同时又表示将其应得的遗产送给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实际上是该人对继承之后其所应得遗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愿望,不属放弃继承。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或者用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个人债务,无人继承的,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核心提示: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承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