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7月27日,收到丈夫洪坤的离婚起诉状副本之后,秦芳并没有感到惊讶,因为她知道自己与洪坤早已同床异梦,这一天的到来只不过是迟早的事。她心里最大的不服,就是与洪坤结婚10年,也劳作、操心了10年,自己已经从当初的美少女变成了“老妈妈”,甚至可以说是“人老珠黄”,很难再次以可人的形象重新组成好的家庭。在她看来,这些都是由于洪坤的耽误所造成,洪坤必须作出补偿。于是,秦芳向法庭提出了由洪坤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请求。
点评 法院最终的判决驳回了秦芳的诉讼请求。青春损失费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如同幸福贬值费、爱情补偿费等。但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一直就没有出现过,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只能属于社会用语、道德用语。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秦芳的青春虽已不能回到从前,且与同洪坤的婚姻有着关联,但其主张的青春损失费,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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