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高舰艇近日致信本网问:去年,我哥与邻村的女孩定了婚,也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没领结婚(jiehun)证。后来,女孩突然提出拒绝这个“婚姻”,而且一去不回。请问:他们之间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是否需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这种关系?
★本网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首先,你哥与邻村的那个女孩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jiehun)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你哥与邻村的那个女孩虽然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登记,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两人也不属于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两人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第三,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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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