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熊利华,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黎场乡临江村江边组。
原告袁顺祥与被告熊利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顺祥及委托代理人谭登胜、被告熊利华及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顺祥诉称:199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熊利华经人引见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袁月、次女袁萍、子袁林。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悬异常为琐事争吵相打。2003年11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共同债务19800元各半清偿。
被告熊利华辩称:因原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于2004年1月分居。对外欠债16800元中13500元用于原告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原告的个人债务。固要求原告清偿其个人债务13500元,共同债务3300元双方各半清偿。二女由被告抚养,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通过庭审原、被告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0年12月经人引见相识,次年2月4日在黎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悬异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有争吵相打。2004年1月双方分居各度。上列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