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一个阳光灿烂的上午,家住嘉定区某小区7号201室的业主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在阳台上沐浴着阳光,享受清晨惬意的时光。细心的她发现对面4号楼的六楼及天台上有人大张旗鼓地在施工。出于好奇,她前去打听原因,原来是该楼601室的业主王先生正在装修房子,并且打算在六楼露台及天台上搭建阳光房。经过连日的施工,王先生的阳光房很快建成。此后,张女士觉得根据该阳光房所处位置和面积判断,会导致其201室的日照时间减少数小时,就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也向王先生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却迟迟不见他将阳光房拆除。为维护自己享受阳光的权利,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拆除私自搭建的阳光房,恢复原状。
被告王先生辩称,他搭建的阳光房并没有影响原告家的日照时间。为此,他特意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照片,照片拍摄时间为上午9:30分至下午14:30分,每隔半小时拍摄一次,旨在证明该阳光房没有妨碍201室的日照。张女士虽对这组照片所反映的情况表示认可,但她坚持认为,到了冬至时间,该阳光房肯定会影响自家的日照时间。
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向原告张女士释明相关法律,告知她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依职权对构筑物是否违章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若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但张女士出于种种顾虑,始终不愿意申请对系争阳光房是否妨碍201室日照的这一重要事实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事实必须通过鉴定的方式予以查明,原告张女士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却坚持不申请鉴定,应当对该争议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