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均住于某小区一栋四层楼内,对所居住之房屋均有私有产权。该楼每层居住两户。甲住四楼,对四楼之两套房屋均具有产权,乙住同一门洞之三楼。甲乙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
(一)甲于2004年冬将三、四楼之间三楼以上第二个楼梯的台阶处用木板封死,在上面留仅供自家出入的小门。乙认为甲封闭楼道影响了自己的采光权,阻断了消防通道,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在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5年,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门。
(二)甲乙所在的楼没有凸出室外的大阳台,为保暖,2003年乙在自家房屋北侧阴面阳台安装了封闭铁皮保暖阳台,该阳台顶部宽出原建筑物墙体约40公分。甲认为乙家的封闭阳台凸出墙体,导致他人可越过三、四楼之间的楼梯窗户,通过乙封闭的阳台攀上四楼,对自己所住房屋的安全造成影响。2006年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
(三)乙发现甲家也有同样的封闭阳台,也凸出了墙外,认为甲的封闭阳台,严重的损害了整栋楼的使用寿命,严重危害他人居住环境,亦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