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庭、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和楼房的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使用人在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二)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三)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办理: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
3、楼面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4、房顶的修缮
(1)不上人房顶,由修缮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
(2)可上人房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有,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房屋的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5、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
(2)为某些层所共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6、房屋共用部分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7、房屋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包括电梯、水泵、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暖气等)的修缮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异产毗连房屋发生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
(六)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七)异产毗连房屋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八)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九)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