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执行,当然也就不能申请破产;同时,允许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申请破产,实际上使债权请求权成为不附条件的债权与附期限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与其他债权性质相同,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否则如出现债务人逃匿、赖债等情况,无破产申请权,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与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中含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元素,因此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因其债权行使条件未成就,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2、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也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物担保,其受偿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在未放弃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否则会出现无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担保债权人也是破产人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因有有担保物受到限制,更何况还存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情况。因此允许其提出破产申请。法定优先权担保下的债权,也同样处理。新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问题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依债权性质分析,赋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更为合理,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有受偿权利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如是否维系债务人的存在、是否启动和解、重整程序等,破产申请权可以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达到正当目的手段。
3、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破产申请权。对自然债权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肯定说认为,诉讼时效经过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不提出,债权人的申请应为有效申请,法院没有必要加以限制。否定说认为,承认自然债权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实际上会起到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即使在破产程序中自然债权也不作为破产债权,自然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丧失权利,也没有不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强制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债权因丧失执行力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4、税收以及罚款、罚金等公法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通说认为,公法上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该类债权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无须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且往往作为除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清偿的。笔者赞同,除上述理由外,主要因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民事债权的实现程序,不应赋予公法债权人破产申请权。
5、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各国破产法一般不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债务人企业恶意逃避债务,侵害职工债权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立法应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同时为了防止职工债权人随意启用破产程序,以及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应对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作出最低债权额的限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向法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影响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支付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同时赋予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破产原因,来抗辩债权人的破产请求。笔者认为,新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不尽科学,未明确采用“支付不能”这一国外通常的破产原因模式,来解决债权人破产申请的举证责任问题。为弥补立法的缺陷,我国破产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证明责任,并确定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异议期限只有7日,该期限较民诉法的答辩期短,且未考虑举证期限,对债务人太过于苛刻,应适当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