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获取保险凭证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 )知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部分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
(4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权利的时限为二年。保险人应对该类请求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收回部分保险费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7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8 )同意保单转让或者质押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9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