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此可见,撤销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即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损坏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以实施请求权。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权利的损害。则不可以行使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可撤销权的事由债务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是说,即使出现法定事由,而且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证自己实现债权。
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预期逃债的条件下,为了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随意行使撤销权,否则将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债权人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显而易见,如果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上述情况之一,而且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不需要等到债权到期,就可以行使请求权,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到期能够履行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首要前提。如果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撤销,解除或者被宣布无效。债权人的法定地位丧失,亦无撤销权而言。
撤销权行使的三个条件中,其中第三条提到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均可以撤销。而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则不能取消其善意取得的行为。这里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如知其为逃避债务而低价出售时,则为主观上存在恶意,这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举证有一定困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据资料记载国外立法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大体有二种。一种是裁判的方式,即债权人通过向法定的机关提出请求,由该机关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这种方式不仅能有效保证行使结果的公平,而且能够保证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另一种方式则是由债权人直接行使。这种方式不仅会产生权利的滥用,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裁判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即发生法定可撤销的事由,债权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充分说明了只有真正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要把握二个要点: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撤销权。由于撤销权将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只适用于债权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不需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得以证明第三人知其事实,否则,债权人也丧失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