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
(3)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3)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二、怎样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中国《合同法》规定为一年。
关于撤销权的消灭,中国《合同法》规定了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大陆法国家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英美衡平法则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确定的合理期间为合同撤销权存续期间。纵上所述,中国合同法关于行使合同撤销权,有以下几点值得检讨之处:
1、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否合适。从理论来说,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不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决定,既涉及到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又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2、对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现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中国《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撤销权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而中国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间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算。这些规定不一,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合同法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两法的关系上,《合同法》又是特别法,故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