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如法律明令禁止的赌博行为,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赌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赌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之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甲乙两人打赌:下辆汽车从身边经过,如是双号则甲给乙100元,如是单号则乙给甲100元,一辆双号车从甲乙身边经过,这时乙与甲之间的产生的债务就是自然债务。
3、法律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债务,这种债务原告起诉后,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如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否则债权失去强制执行力。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4、无法定义务而给付的债务,如对法律上无赡养义务之亲属所为的扶养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民间借贷中无约定利息,而自愿给付利息,子女对超过父母遗产部分债务的自愿清偿,坐台小姐的坐台费。此类债务如按照无效法律行为来处理,原物返还从而恢复原状,结果反而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