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这一时间概念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意义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第二,从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时间是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目的财产的存在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时间对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认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的情况下,破产程序的终结是区分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人企业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取得财产的重要标志。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可具体分为清算程序的终结、和解程序的终结和重整程序的终结三种,但在和解和重整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整个破产程序的终结。
清算程序的终结时间。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程序的终结时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第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付破产费用的,经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第三,因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
和解程序的终结时间。和解程序的终结时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因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即第105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二,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和解程序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在整体上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改称破产财产。
和解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的情况包括:一是因债务人诈欺或者其他不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而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二是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三是债务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第三,因和解协议顺利执行而终结破产程序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仅规定了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应同时裁定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中止破产程序是为了在今后出现和解协议无效、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当没有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清偿义务后,法院当然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程序的终结时间。重整程序的终结时间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程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认为债务人财产作为整体已经不再存在,尽管此时债务人重新从管理人手中取回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但这时的企业财产是为实现重整计划目标而存在的,仍是具有特殊地位的“债务人财产”。第二,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这种情况下重整程序应终结,但破产程序在整体上并未终结,清算程序从宣告破产时开始,债务人财产改称破产财产。此外还有失败的重整,即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种情况下,重整程序终结,但破产程序在整体上并未终结,清算程序从宣告破产时开始,债务人财产改称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