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个月,A县百货公司认为当时B县地税局对其处罚未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并且也未告知可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于是反悔不服,书面向B县地税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并声称,如果地税局不及时复议,他们将诉诸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
面对百货公司的复议申请,B县地税局认为,虽然当时处罚时未告知被处罚人诉讼权利,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该处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下,可以当场处罚,而且处罚行为已时隔 5个月,显然是不能复议,也不能起诉了。
A县百货公司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起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被罚人逾期时间为5 个月,未超过1年,因此,仍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最后,人民法院判决B县地税局败诉。
从此案可以看出,税务处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将对行政相对人带来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律后果,这一点,征纳双方均应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