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容易混淆,所以在复习中一定要将两者区别开来。
所谓除斥期间也叫预定期间,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行使其权利,当预定期间届满,即要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93条规定的,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的做法。此6个月的法定期间,就是除斥期间,而并非诉讼时效。
法律之所以设定除斥期间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也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辅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然也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时行使救济权。不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件,而且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
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这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要求一个构成要件,只要一个法定期间的经过即可以。
诉讼时效均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各种形成权。
诉讼时效届满后,该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就是实体权利本身。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当然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是可以抛弃的。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仅仅意味着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而并没有创设出新的权利;但由于除斥期间的届满,即意味着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故抛弃除斥利益的行为往往等于承认了某种新的权利的创设。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其有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而且,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的;而除斥期间一般是从权利产生的时候起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