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灾区群众正常生活的逐步恢复,一些因地震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显现出来。
那么,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正常的诉讼活动、经济活动都会带来哪些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又该如何应对?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
问题1 地震等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自然灾害,会对诉讼活动带来哪些影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台风、海啸、战争以及法令的变更都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对诉讼活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例如证人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再如,在诉讼时效方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还没有来得及履行的情况下,该房屋因为地震而倒塌,这时,买卖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3因地震导致运输货物受损,承运人是否需要赔偿?
比如,一个运输个体户开车为他人运送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地震,导致货车倾覆,货物全部毁损,在这种情况下,该运输个体户无需向托运人、收货人赔偿损失。
问题4 客运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损害或延误,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损害或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人身伤亡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在火车运行过程中发生地震,导致火车脱轨,造成旅客受伤,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则无需向受伤的旅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