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来保护权利,从而维护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权利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分配的平衡。
然而,由于禁止权利滥用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究竟何为权利的滥用,很难赋以具体的界限。这种模糊性的规定有其有利的一面,即前文所论述的指导、解释和补充的功能,它可以防范由于法律未作规定而使权利滥用得不到应有的惩戒的风险;而另一方面,这种模糊性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危机,它易造成对权利的过度的限制。由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二者的利益很难达到一个平衡点。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原意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来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这种限制由于很难确定具体的界限,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存在着对个人的权利过度限制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详细】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详细】